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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网恢恢 当法律被坏人掌握在手里 (中三)

来源:激光打标    发布时间:2024-12-16 06:29:15

  在前几篇介绍了案发的情况和警方调查之后,今天这篇的内容,我会集中解释案件的审判和审判结果。

  其中会涉及不少法务内容,为了更精确的表达原意,我会引用部分文件的英语原文,欢迎各位抠字眼。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为了更加准确精确,会有种车轱辘话来回说的感觉,加上法律本身会有些枯燥,本篇会显得略为干巴。

  但其实应该说这一篇,才是我写这个案子的根本原因。经过梳理前面案件各方面情况之后,大概也都明白了前因后果,现在终于走到了最后的判决。

  2008 年的10 月和 11 月,Price, Victor 和 Ward 先后被以“妨碍司法公正”的罪名逮捕。但是很快,他们三人就被取保候审,在候审期间,三人都被要求带上电子脚镣。

  2008 年 11 月 25 日,Ward 的律师提出申请,认为警方对他的客户采取的行动违反公正,要求立刻无罪释放(佩戴电子脚镣也相当于是被捕的状态)。几乎在同一天,Wone 的遗孀 Katherine Wone 对三人提起了 2 千万美元的民事诉讼,主诉对象是 Ward,其他俩个是附加。

  2008 年 12 月19 日,法院召开了一个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检控官表示可能会追加恶意损毁证据等指控,但是法官在聆听了三个被告律师的申诉后,认为被告们挺配合调查的,决定摘除他们的电子脚镣。

  可是当时间走到 2009 年的时候,还没正式开庭就出现了新的情况。Weisberg 法官在这个法院的负责期限将近,有可能需要轮换到其他法院去,也就是说,这个案子可能会换一个新法官负责。

  临时换人最大的问题是新法官对这个案子可能有不同的认知和看法,之前检控双方与现任法官建立起来的联系就算白费了。大家在影视剧作品中应该也看到过,法官律师之间往往都有一些私交,很多法官在成为法官之前,要么担任过检察官,至少也都做过律师,所以其实跟检控双方都会认识。所以往往找对自己最合适客户的法官负责自己的案子,是赢取判决的关键。

  尤其这个案子,传言即将接手这个案子的新法官名叫 Lynn Leibowitz。

  这位新法官的履历也是闪闪发光,她从布朗大学毕业后进入乔治城法学院继续攻读。接着做了 11 年检察官,专业在谋杀刑事案领域里摸爬滚打。2001 年的时候,布什总统提名她担任 DC 高级法院的法官。

  Lynn Leibowitz 曾经做过检察官的背景(也就是说她非常有可能会更习惯站在起诉方的立场看待案件),使被告感觉到很不安。

  更有甚者,她曾经担任过 DC 检察官办公室谋杀刑事部的代理执行部长,在她前脚离职去当法官后,后脚接替这个职位的人 Glenn Kirschner 就是本案的检控官。两人就算没有交错的共事经历,也有回避不了的同袍之谊。

  同时 Leibowitz 法官以严厉坚定著称,很少会以被告个人的特殊情况而法外开恩。所以三位被告的律师竭尽全力的运作,希望能让 Weisberg 法官继续留在这个案子上。

  因为之前 Weisberg 法官对被告显得略为友好(解除了电子镣铐),而且感情投入也都花了两年的时间,临时换个严厉的女法官,看起来对被告十分不利。

  2010 年 Leibowitz 法官顶着压力接过了这个案子,在案发的 1384 天后,案子终于正式开庭了。

  因为起诉的罪名是妨碍司法公正,控方的重点就集中在利用现场收集的线索和各位证人的证词,来证明被告刻意隐瞒了真相。如果能证明被告罪名成立,就有希望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促使他们说出当晚真实发生的情况。

  而辩方采取了几个策略反击指控,首先他们奋力描述 Wone 与现场三人都是很好的朋友,而朋友不会杀害朋友,所以三位被告没有动机隐瞒真相。其次他们利用警方的各种失误来反驳指控中提到的“被告证词与现场不符”的说法,从而证明被告没有隐瞒真相。

  在交叉询问的时候,Wone 的遗孀 Kathy 也作为控方证人多次作证,她和其他证人都证明在被告三人中,Joe Price 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

  首先是 Victor Zaborsky 的律师很明显的表示出把他与其他两位被告抽离开的态度,而且甚至在庭审的时候,都会刻意把他提溜出来,让他保持和另外两位的物理距离。可事实上他们仨还住在一起啊。

  其次还是那位 Michael Price,虽然警方承认没有能证明他与案子有关的直接证据,在庭审时,还是把他的同居男友 Louis Hinton 给叫到法庭来作证了。

  检方的逻辑是,虽然未曾发现线索和证据,但 Michael Price 还是有很大的可能性就是凶手,只不过时机未到,检方暂时没有准备好正式起诉他而已。

  如果三位被告坚持声称有入侵者,那这个入侵者有可能就是他。所以三位被告坚持不指证隐瞒不报的行为,就符合了“妨碍司法公正”的罪名。

  这个前男友 Louis Hinton 也非常有意思。他与 Michael 是登记注册的同居伴侣,两人好了十几年,但是在案发的几个月前,两人曾经爆发过一次剧烈冲突。前男友说 Michael 花钱太没谱,气的一大早跑去爆锤了他一顿。然后 Michael 报警说被他家暴了。在美国如果报警家暴,家暴方会立刻被警方带走,不过很快 Louis Hinton 就被假释出来,付假释金的是 Victor,假释他的律师就是哥哥 Joe Price。

  之后 Michael 入室抢劫被抓,也是因 Louis Hinton 报警说自己的车被偷,警方顺藤摸瓜发现的罪行。所以这一家人的感情纠葛真是堪比一场大戏。

  被叫到法庭上之后,Louis Hinton 试图引用第五修正法案(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回避回答问题,结果被法官驳回,法官说让你做个证,跟你自证其罪有什么关系?

  他需要证明什么呢?就是证明 Michael 在案发当天,到底有没有作案的可能。

  2006 年 Michael 在当地大学攻读学位,选修的一门课叫 phlebotomy,翻译过来就是静脉切开术,这个就会涉及用针头从静脉抽血,然后就跟 Wone 身上的针孔联系到了一起。

  然后正好在案发前后 Michael 的各种行为显得很诡异。比如整个学期他都表现特别好,从不缺课,却偏偏在案发的 8 月 2 日这天,他逃课了。然后在案发的第二天,Michael 被男友发现在家吸毒过量。

  而且事后证明,Michael 明明持有进入 Price 家的钥匙,如果他要进门直接开锁进去就行,不需要破门而入。

  所以检方暗示,有没有可能那个所谓的神秘的“入侵者” 就是 Michael,而为保护他,现场三人组决定一起闭嘴阻碍调查。

  这件事与 Louis Hinton 关系在于,他拿出一本日记,日记上记录着案发的这天晚上他和 Michael 两人都在家睡觉。还记录了 Michael 逃课和第二天吸毒过量的事儿。

  所以他也很害怕这个 “不在场证明” 反而会把 Michael 更深的牵扯进去。

  2010 年 1 月,Price 的律师志在必得的发布了一个声明,说他们请到了一个明星证人,可以证明现场的线索并非如控方所说那么不合常理。

  这位明星证人就是著名的鉴证专家 Henry Lee,李昌钰。据说为了请到他,Price 的律师开出了至少 5 万美元的高价。

  他们申请让李昌钰重新检测那个带血的白浴巾。因为控方证人作证说,这个毛巾上的血迹不象是 Price 所声称用来压在 Wone 的伤口上造成,更象是拿来擦拭凶器上的血迹而形成的,这就证明了被告曾经试图破坏现场证据。

  然后 Price 的律师说,李昌钰采用了特殊的鉴证手段,强化了毛巾上的血迹,证明就是被告说的那么回事儿,只是你们肉眼凡胎看不出来。

  翻译:李博士使用了(某种)化学试剂,从而加强显示了毛巾上的血痕。这种痕迹证明了 Price 的确是用这个毛巾按压在 Wone 的伤口上。

  有舆论说,辩方的这个举动很有意思,考虑到受害人是第四代华裔,李博士本人也是华裔,所以辩方请他来作证的意图中不乏有证明华裔群体并非铁板一块的用意。所以他的结论到底如何,也许没那么重要(后来证明群众们太天真了)。

  我去查了一下法庭的材料,辩方最后表示李昌钰太忙,无法亲自出席作证,引发观众群嘲说不然请李博士 Skype 作证?

  总之检控双方都竭尽全力的找一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和证人,前后折腾了一个多月。

  三个被告选择了 Bench Trial,而不是 Jury Trial,也就是说,他们把是否有罪的决定权放在了法官手里,而不是交给陪审团。这个选择对最后的结果来说,我认为相当关键。

  我们通常知道的 Jury Trial(陪审团审判)模式,就是双方把证据证人摊在陪审团面前。陪审团依据这一些内容回去讨论,然后做出是否有罪的判决。而 Bench Trial 这种形式,就是法官一人扮演探寻真相和做出审判决定这俩个角色。

  一般的情况下,被告会选择陪审团模式是因为能通过筛选陪审团成员,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倾向和结果。如果陪审团里有同情自己的成员,也许就能得出对自己有利的审判结果,再不济如果有一个杠精,没准儿就能流审,也行。但正因为如此,陪审团模式先后花费的时间和金钱会更多一些。那些希望快速审结的被告,可能就会选择 Bench Trial(法官审判)模式。

  所以另一种会选择法官审判模式的的被告,就是他们预感自己会在陪审团模式中吃亏的这种类型。比如保险公司,或者社会公开形象极差的被告,预感到很难挑选到能保持公正或者对自己存有同情之心的陪审员,他们也会选择法官审判模式,这样的话就是一个人说了算。

  另外陪审团成员大部分都是普通人,他们对法律并不熟悉,往往会对原告抱有朴素的同情之心。而很多的情况下法官模式的结果,都是对被告有利。

  2010 年 6 月 29 日,法官 Lynn Leibowitz 宣布,三个被告“妨碍司法公正,毁坏证据,阴谋同盟” 的罪名不成立,三人被释放。

  在很多年前读书的时候,我整天看美剧,Law & Order 里有一集,讲述一对双胞胎姐弟 Lindsy 和 Logan 因为意外杀死了自己的 sexual therapist(性心理师)。结果调查到最后发现,原来 Lindsy 在出生的时候是个男孩儿,可是在婴儿时期因为医疗事故被切掉了男根,父母咨询过医生之后,决定把他当成女孩儿来养。

  所以 Lindsy 从小就吃激素,不断的被灌输自己是个女孩儿的概念。为了调整他的心态,他和弟弟被派去看 sexual therapist。而这个邪恶的 sexual therapist 打着性教育的名义,逼他们姐弟。

  最后警方调查的结果证明,杀人的肯定是这俩个孩子之一。但是两个人是同卵双胞,当时的科学技术手段无法从死者的身上分解出 DNA 到底属于他们俩中的哪一个。本来 Lindsy 一直服用雌性激素,但是在动手前几个星期他停了药,所以最终也无法确认到底谁才是凶手。

  这个案子是有真实事件原型的,当时给了我极深的印象,还探讨了半天性心理到底是先天还是后天的影响更多。但是这个案子的关键更加在于,即使知道凶手必然是其中一人,但只要他们死咬着不开口,就没有很好的方法定罪。

  因为美国法律疑罪从无,即使你知道这两人中至少有一个是凶手,但是在你能证明他有罪之前,他都是无罪的。

  所以我理解在这三位咬紧牙关死不开口的情况下,只有少数的证据起诉其中任何一人,如果是谋杀罪名不成立也就罢了,为什么这么明白的攻守同盟阻碍破案,罪名却不成立呢?

  为了找到答案,我仔细的翻了一遍法官的判词。判词前后 38 页,她详细的解释了为什么她个人觉得三名被告很清楚是谁杀害了 Robert Wone,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却无法认同控方指控的罪名。

  美国的法律在最后定罪前,都假设被告是无罪的。那么为了要给被告定罪,控方必须要能在 “The Reasonable Doubt” 的基础上提供无可反驳的证据。换句话说就是,要排除一切别的可能的情况,证明被告有罪,但凡有一点说得通的可能,都不能给他定罪。

  所以这种“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的证据,与“事实真相更可能是如此”的推测,有着本质上的差别。这个标准意味着 “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绝对清晰且可信的证据)” 而不是 “that its truth is highly probable (这种可能性极大)”。

  所以不能说,因为其他的可能性都不存在,就推论出这唯一一个可能。而要求控方能确凿无误的证明,这的确是唯一的可能。再通俗一点解释就是,你必须能证明绝对无另外的的可能,而不是因为你找不到其他的可能。

  最高法院认为“The Reasonable Doubt” 并不能被 “Moral Certainty” 所替代,因为“找不到其他的可能”,不等于“不存在别的的可能”,不然陪审员很可能会潜意识中降低定罪标准,毕竟可能性再怎么大,也不等于绝对没其他的可能(车轱辘话说的我好累)。

  翻译: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做决定的时候,即使也许当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但只要我们强烈的觉得应该如此,我们可能就会觉得是对的,就会按此来做决定。但是在审判中,我们一定要要有确凿无疑的证据,来确保我们决定的正确无误。

  法官首先解释了这个罪名的定义。为满足这个罪名,控方必须要证明被告“有意”采取行为阻碍警方调查,无意的不算。比如一个人拿很尖的冰锥杀了人,然后他把冰锥扔水池里化了,这就是故意的。但如果能证明他是为了消暑把冰锥给吃了,这就是无意的。

  不过控方只需要证明被告有这个意图就可以,并不是特别需要证明被告采取了行动或者获得了成功。

  同理,控方只需要证明这人在吃冰锥前狞笑着表示只要吃掉冰锥就抓不到他,这就证明了有这个意图,他吃不吃都妨碍了司法公正。

  Conspiracy 这个罪名与上面的 “阻碍司法公正” 是相关但又独立的。这个罪名单指被告与他人私下协议,从而达成阻碍调查和司法公正的目的。

  控方不需要证明这是个正式的协议或者计划,不需要证明当事人曾经坐下来研究讨论。但是如果当事人只是聚会,也并不能证明他们有这样的协议存在。控方必须要能拿出“排除一切别的可能”的证据,证明存在这样的协议。

  根据这个罪名的定义,控方必须证明:1. 被告清楚的知道警方对罪案展开了调查(以排除被告无意破坏证据的可能);2. 被告修改,损毁,隐瞒,挪移了证据(有破坏证据的行为);3. 被告是故意这么做的,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破坏证据的价值,阻碍寻找真凶。

  但是法官认为,控方没有可提供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的证据,证明三个被告中有谁真正参与了犯罪,并且造成 Wone 的死亡。甚至没提供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 的证据,证明三个被告中有谁真正知道案发的真相。

  她说从现场收集的证据来看,她并不相信有这个“入侵者”的存在。但她依然认为,只有少数排他的证据,能证明三名被告在 2006 年 8 月 2-3 日这天,有意的阻碍了罪案调查。这段解释原文如下:

  翻译:检方提供了非常有力的证据,能支持他们的结论:杀害 Robert Wone 的凶手要么是三个被告中的一员,要么是他们认识的能通过不破坏房门的情况进入他们家的人。

  但是,尽管我也认为不太可能是“入侵者” 作案,但这对我来说并不够。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没有“排除一切其他可能性”的证据,能证明被告对发生在 8 月 2 日的案情了然于心一清二楚,而且他们在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主动的决定要采取行动妨碍警方的调查。

  老实说看到这段的时候,我也觉得非常令人崩溃,前面一句刚说检方干的漂亮不可能有入侵者,后一句就说不能证明被告刻意隐瞒。

  所以就算检方说了半天,不可能有别人进来杀人,也不能证明这三个人都对案情了解,有可能其中一个人或者两个人,就是不知道啊。你没法证明他们了解不是么?

  既然你不能证明他们都知道,那就不能证明他们故意隐瞒不报。就算你能证明他们都知道,也不能证明他们故意隐瞒不报。

  针对第二个“攻守同盟”的罪名,在指控中,控方认为三名被告中,即使有人没有参与谋杀,或者甚至直到事后才知道发生了什么,他也应该有足够的能力了解当时的情况(看到那个情况,猜都猜出来了好吗?)。所以之后三人异口同声的统一说法,安排现场,证明了他们三人之间有攻守同盟存在。

  控方尤其提出现场发现的那把刀就是被告破坏现场的证据,因为这把刀并不是真正的凶器,刀上发现的血迹是后期弄上去的,然后被告为了使效果更逼真或者隐藏证据,使用了毛巾擦拭。

  而现场三名被告均坚持这个谎言,并且坚持声称是“入侵者”作案,更加证明了攻守同盟的这个罪名。

  检方的意思是,就算你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至少可以说不知道,而不是跟着其他人说同样的谎话吧。

  但是这个罪名法官连反驳都懒得反驳,显然控方完全没有办法拿出任何实在的证据,能证明三个被告之间有攻守同盟的协议,更加无法证明他们是有意识建立这样的协议,而且三人之一起了带头作用。除非他们有任何一人的证词,或者合法录音证据,或者类似的证据。

  针对第三个罪名指控,控方其实是说那把刀和现场发现的带血的毛巾。刀都被替换了,被擦拭了,这还不是破坏证据吗?

  但是法官认为控方没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现场发现的这把厨刀不是真正的凶器,从而也就不能证明这把刀是被告故意换的,所以不能证明被告故意破坏了现场阻碍调查。

  在这里法官采用了李昌钰的证词,认为这把刀上的血迹符合现场的情况,加上在刀上发现了属于 Wone 的人体组织。所以法官认为,这把刀就是凶器。

  而控方所说 Ward 或者 Victor 试图擦拭这把刀的行为,也没有一点事实证据可以证明。所以针对他俩的 “tampering with evidence (破坏证据)” 这个罪名也就不成立了。

  法官列举了一系列事实,包括李昌钰的证词,表明了自己也相信 Price 很可能对凶器做了处理,并且在这样的一个问题上对警方撒了谎,但是结论依然是不能排除其他的可能性。这段原文如下:

  翻译:我也认为 Price 先生很可能是破坏了证据,碰了这个凶器,而且他抱着阻碍警方调查的目的对警方撒了谎。但是我还是认为不能跑出其他可能性的存在。

  从前面一大段列举事实到她表示这就是撒谎,却峰回路转得出证据不足的结论,老实讲看到这个地方的时候我的下巴都掉了。

  然后法官做出了解释为什么。她说,因为她不知道 Price 在犯罪现场到底对这把刀做了什么,他擦掉了什么或者他为何需要这样做。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 Price 做了什么。我们只可以从他那么反复强调指纹的举动,来推断他可能擦掉了指纹。而从她的角度来看,试图擦掉刀刃上的鲜血,几乎起不到损毁证据的作用。这段话的原文如下:

  另外她认为根据李昌钰的证词,也证明了那条毛巾符合 Price 所说按在 Wone 腹部伤口的行为。其他专家证明现场很少血迹,也许是因为 Wone 所受的伤引发了大量内出血(所以血都在肚子里)。但没有一点实验能证明,这种程度的伤会流多少血,所以也不能判断现场到底该有多少血。也就不能证明 Price 故意清理 Wone 身体上的血迹来破坏现场。

  翻译:我不能确信 Price 刻意擦拭了 Wone 身体上的血迹,也不能确信他(如果这么做了)是为了破坏现场。因为检方并没能证明从尸体上擦拭掉血迹,能达到什么破坏现场和证据的效果。

  接着法官说,她也认为事实上是 Price 从 Wone 的胸口将刀拔出来,而不是他对警察说的发现刀放在胸口。但是她无法解释为什么他这么做,或者为什么没有这样告诉警方。(他的隐瞒)是出于想阻碍司法公正还是为了掩饰这种事后看来很蠢但是当时只是条件反射的举动?检控官没提供足够的证据能证明这一点(原文如下)。

  翻译过来就是:虽然我也认为 Price 很可能对凶器做了处理,或者为了破坏证据的价值而故意在现场做出了损毁证据的行为。我依然认为控方没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

  然后法官说,根据三位被告对警方做的陈述,对朋友做的陈述,前后多次陈述来看,从时间线到情节,他们三个人说的所有内容都高度一致。但是所有的情况不管多么可疑,控方都没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他们三人是商量好了之后才这么做的。

  法官形容 Price 一直态度骄横轻浮,Victor 则总是做作的泪盈于睫,总是处于一种被动的态度,显得绝对没帮助警方破案的意愿。而Ward 从一开始就显得十分游离,虽然他表现出足够的冷静和耐心,却也体现出他对这个案子漠不关心。她也认为这一点很有违常情,因为如果真如他们所描述的那样,是个“入侵者”作案,他才是第一个最大有可能受害的人。

  但是,法官又说了,鉴于目前的这些证据,她只能得出结论这三人之间有人在撒谎,在隐瞒真相,但是无法判断是谁在撒谎,而且没办法证明三人都在撒谎。

  针对控方提出有很大的可能是 Michael Price 作案的说法,法官表示并不认同,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她觉得三名被告并没有采取任何特殊的行动来为他掩饰,或者刻意暴露他。换句话说就是,她觉得 Michael 的存在对了解真相的三人来说没什么区别,显然他并不重要,所以他应该不是凶手。

  翻译:我在这个案子上对 “moral certainty (感觉确信)” 和 “evidentiary certainty (证据确信)” 两者区别的关注,可能对关心 Wone 并且希望看到正义的亲友们来说,显得有些过于冷血,我为此感到抱歉。但是我相信,坚持 “排除一切别的可能”的标准,对维持我们社区的真正正义和公平很重要。我想引用 William Blackstone 的一段线 个罪人也不要错判一个无辜”。

  需要强调一点的是,虽然这次审判的结果是三人无罪,并不代表这个案子就此结案。如果有新的证据能证明三人与谋杀有关,检方可以以新的罪名起诉他们。

  2011 年 8 月3 日,Wone 的遗孀 Kathy 宣布与被告三人的 2000 万美元民事诉讼案达成了庭外和解。最后的和解数字没有公布。

  Kathy 的解释是,显然这三名被告是铁了心不会告知任何人当晚到底发生了什么,如果再次对簿公堂,对她来说是又掀一次伤疤。在认真考虑之后,她决定翻篇儿继续未来的生活,因为这也将是 Wone 的期望。作为爱她的丈夫,Wone 也将希望看到她平和的度过接下来的人生。

  Ward 在案发后搬到了弗洛里达的 Lauderdale,2008 年搬进了 Price 在迈阿密买的一套房子。被正式起诉后,他回到 DC,又搬回了Price 和Victor 同居的家,再次开始三人行的生活。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三名被告给自己聘请了 DC 最好的律师天团。结果到半路上,三人公告天下,说自己钱不够了,请诸位亲友路过的群众资助一下。

  在付完了律师费之后,他们怎么弄钱来赔偿 Kathy 就不得而知了。但是从这个筹钱的举动来看,我觉得这真是相当典型的公筹心理:在真的花光自己的钱之前,先向外人伸手。不管这钱拿来做什么,怎么花,先要钱再说。

  案发之后,Price 的事业之途其实还冉冉上升了一阵,毕竟的确是业务能力强。直到2008 年被正式起诉,他所在的律所官网发布通知,说他处于度假状态。正式起诉后,Price 就被解雇了(fired, not let go)。

  2013 年迈阿密的一家移民律所宣布雇佣了一位名叫 “Joseph Anderson” 新的法务总监。这位 Joseph Anderson 的履历中有着显赫的 DC 大律所工作经验。对比2016 年这个律所官网上更新的员工照片中可以看出来, Joseph Anderson 就是当年的 Joe Price。

  2015 年 4 月,西雅图的一家健身俱乐部宣布新雇佣了一位名叫 “Dylan Thomas” 的职业按摩师。对比照片也能看出来,这位就是 Ward。

  三人中只有 Victor 没有改名字。但原本事业成功的他,也离开了之前的奶制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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